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5123号

罪犯楼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楼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23号罪犯楼兴,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铜陵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铜官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楼兴不服,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楼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楼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楼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楼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