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4民初844号

韩邢志刚与福州秉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邢志刚,福州秉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844号

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居民。

被告:福州秉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赛其。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福州秉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邢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易孟良

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

人民陪审员  谢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