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928号罪犯林水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4)揭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水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水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水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林水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水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水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