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2710号

杜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710号原告杜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徐某1,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乳山市,现暂住济南市高新区。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杜某诉称,于××××年××月××日与被告徐某1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2,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抚养生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徐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址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47号302室,且自2015年6月1日起租住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13283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某1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47号302室,且从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租住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1328302室至今,被告的住所地及其经常居住地均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张新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