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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89号之一

王富昌等与马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昌,韩智田,马新华,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富昌,男,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保德县义门镇王家焉村人,现住马家滩。申请执行人韩智田,男,汉族,I960年12月15日出生,保德县韩家川乡豆塔村人,现住马家滩。被执行人马新华,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滩村人,现住原籍。第三人王志刚,男,汉族,1951年6月8日出生,保德县义门镇前新窑村人,现住东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马新华在保德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旭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