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140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雄,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君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负2层。
法定代表人:魏应兴。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证据庞杂,证据收集耗费时间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荣书人民
审判员 李道菊人民
审判员 蒋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