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271号原告范新云。原告杜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树孟。委托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该公司职工。
原告范新云、杜某与被告和树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新云、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仁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汶雯关于原告范新云、杜某与被告和树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鲁0982民初5271号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范新云、杜某与被告和树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范新云,女,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果都镇东下务村团结路53号。身份证号:370982199012052026原告杜某,男,201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982201301282012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树孟,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南关阳春小区23号楼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70920197508263371委托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该公司职工。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略)四、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略)五、解决纠纷的意见与理由原告范新云、杜某与被告和树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新云、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9元,由原告负担。主审人赵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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