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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520号之一

肖子辉与黄秀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子辉,黄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520号之一原告肖子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318。委托代理人王立东、张秀武,分别系博罗县协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梅,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61。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子辉诉被告黄秀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秀梅名下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那沟(土名)的房产的份额【(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37420号,建筑面积:1185平方米,查封的价值以180000元为限)及(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37420号,建筑面积:1580平方米,查封的价值以20万元为限)】,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秀梅名下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那沟(土名)的房产份额【(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37420号建筑面积1185平方米,查封的价值以180000元为限)及(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37420号,建筑面积:1580平方米,查封的价值以20万元为限)】。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以上查封房产的期限三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