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执2043号

贾亚田与射阳县海通镇大洋建材加工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亚田,射阳县海通镇大洋建材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贾亚田,工人。被执行人射阳县海通镇大洋建材加工厂。经营者张德军,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贾亚田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海通镇大洋建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县海通镇大洋建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亚田支付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文涛

审 判 员  刘必胜

代理

审判员  杜德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