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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728号

冯某乙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新、程海,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陈建新、程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乙低价向他人购买内含淫秽视频文件的百度云盘和乐视云盘账号,并先后于2016年2月16日12时许及2016年2月24日13时许,通过QQ聊天软件,以1个百度云盘账号15元及1个乐视云盘账号3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5个百度云盘账号(其中包括名为luoeqj82620的账号)及1个乐视云盘账号(名为130××××3940),并通过“QQ红包”方式收取人民币105元。后王某在网上出售上述相关淫秽账号过程中被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查获。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从luoeqj82620百度云盘账号、130××××3940乐视云盘账号中共提取到268个涉嫌淫秽视频文件,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178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乙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乙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相关视频资料和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某乙系初犯,有坦白情节,非法获利较少,可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杭 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