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8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
负责人:黄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雅真。
被告:傅恩芬,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福泽,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傅恩芬、李福泽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对傅恩芬、李福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