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陈某,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陈新科
审判员 罗洪林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