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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441号

陈某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陈某,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陈新科

审判员  罗洪林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