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790号
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3号之十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宗敏、陈慧颖,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