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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刑初35号

李会兴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李会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兴,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逮捕。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会兴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高县镇渡乡埠头村叶家洲自然村的“车禁山”和“长坑竹”山场内的杉树,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请民工上山砍伐,造成滥伐林木蓄积182.86立方米。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会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会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会兴以3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高县镇渡乡埠头村叶家洲自然村的“车禁山”和“长坑竹”山场内的杉树,2015年10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李会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砍伐,造成滥伐林木蓄积182.86立方米。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李会兴到上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会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木买卖合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书,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兴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182.8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会兴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 威

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

人民陪审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雯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