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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行初2号

魏跟仓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市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跟仓,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行初2号原告魏跟仓,男。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彪,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跟仓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市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魏跟仓以本案争议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魏跟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跟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根仓负担。

审 判 长  马登柱

代理

审判员  张永超

代理

审判员  成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