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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686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新、李金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聂新,李金菊,四会市恒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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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68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泰,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回族,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聂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李金菊,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被告四会市恒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黄田镇江头村委会沙塘坑流塘口,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25980321。法定代表人聂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新、李金菊、四会市恒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新、李金菊、四会市恒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新、李金菊、四会市恒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