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726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法定代表人陆再锋,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拓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法定代表人俞建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告苏州拓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苏州拓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