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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212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付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付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锋。被执行人付荣杰,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付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