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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98号

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道坤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98号

原告: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道坤,男,地址封丘县。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道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道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存款,房产,并常年外出,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道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道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升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