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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356号

许小鑫与许景年,杨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小鑫,许景年,杨敏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小鑫,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景年,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娜,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许小鑫因与被上诉人许景年、杨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小鑫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小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