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5151号
原告:舒甲。
原告:舒某乙。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上海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甲、舒某乙诉被告凤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舒甲、舒某乙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甲、舒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舒甲、舒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
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浩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