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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破申1号

李小燕、王新平与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燕,王新平,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破申1号

申请人:李小燕,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倪李张村***号。

申请人:王新平,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洋郑村***号。

被

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昌,该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李小燕、王新平以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到期债务340万余元,现被申请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李小燕为与陈瑞、蔡艳、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5月1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陈瑞、蔡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小燕借款1700000元,该款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

二、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瑞、蔡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瑞、蔡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被告陈瑞、蔡艳、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台州康波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人王新平为与陈瑞、林勇刚以及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新平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5000元;被告陈瑞、林勇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6元,减半收取12603元,由被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陈瑞、林勇刚负担。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97.9648万元,成立时间为2003年7月11日,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司情况简介及现状以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承认欠有外债4.5亿余元,目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另外,经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相关庭室核实,被申请人目前涉诉的案件共125件,标的合计5亿余元。现被申请人已经停产,资产已被临海市人民法院查封。经临海市人民法院评估,资产价值为129617575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除对申请人李小燕、王新平负有较大数额的到期债务外,还对其他债权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到期债务,目前不能清偿,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的条件,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其具有管辖权,故对申请人李小燕、王新平要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小燕、王新平对被申请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廷能

审 判 员  陈永强

代理

审判员  潘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