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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437号

王东池与陈跃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437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