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437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