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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29号

申请人王根劳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根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29号申请人王根劳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秦智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根劳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根劳39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王根劳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同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