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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03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何展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何展文,罗志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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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A51号。负责人刘锡惠。被执行人何展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志铿,男,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志铿,何展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4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