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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269号

冯艳岗与赵秋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艳岗,赵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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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269号

原告:冯艳岗,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秋山,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艳岗与被告赵秋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艳��负担。

审 判 长  杨 佩

审 判 员  齐 森

人民陪审员  桂忠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