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269号
原告:冯艳岗,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秋山,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艳岗与被告赵秋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艳��负担。
审 判 长 杨 佩
审 判 员 齐 森
人民陪审员 桂忠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