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189号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号。
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
被告:曾吉云,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蒋红梅,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吉云、蒋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