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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1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杜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杜清波,林水英,杜仁忠,谢碰花,谢永明,林秀香,谢华南,黄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12号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5970-4。负责人王雄,该支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燕云,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清波,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水英,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仁忠,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谢碰花,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永明,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秀香,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华南,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吉宁,女,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清波、林水英、杜仁忠、谢碰花、谢永明、林秀香、谢华南、黄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娇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