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078号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天源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爽,行长。委托代理人宫哲、吴刚,职工。被告布和白乙拉,男,1967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其木格,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与被告布和白乙拉、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全被告布和白乙拉、其木格在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惠农惠牧补贴资金88964.8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布和白乙拉、其木格在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惠农惠牧补贴资金88964.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乌日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佟 葆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