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253号原告方显春,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陈奇伟,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方显春诉被告陈奇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方显春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奇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显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显春撤回对被告陈奇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方显春负担。
审判员 余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