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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2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徐彩宝、肖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徐彩宝,肖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史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德胜,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淑霞,系该行职员。被告徐彩宝。被告肖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徐彩宝、被告肖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