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史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德胜,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淑霞,系该行职员。被告徐彩宝。被告肖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徐彩宝、被告肖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