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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沈丽娟与被执行人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沈丽娟,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丽娟与被执行人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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