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594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83793Q。法定代表人桑子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汪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鑫雨。
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胡鑫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可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保玉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