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49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湘潭市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袁梦杨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