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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1086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吉良、陈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吉良,陈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086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吉良。被告陈柳英。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吉良、陈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告李吉良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