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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788-2号

开平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品浓、刘顺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品浓,刘顺娇,朱红春,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788-2号原告开平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祥龙中银路2号。注册号:440783000035031。法定代表人张转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品浓,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刘顺娇,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朱红春,女,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沙塘镇芙冈村民委员会芙冈学校侧。注册号:44783000028457。法定代表人张品浓。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开平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品浓、刘顺娇、朱红春、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品浓、刘顺娇、朱红春、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粤0783民初178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张品浓、刘顺娇、朱红春、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梁锦芳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号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及原告担保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品浓、刘顺娇、朱红春、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梁锦芳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号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谢荣坤

审 判 员  李章平

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