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黄焰,被执行人罗成,被执行人范艳,黄焰与罗成、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90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成在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支行4402009901001326209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225万元予以冻结。因上述账户系轮候冻结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