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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字第153号

袁振莹与陇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振莹,陇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53号

申请人:袁振莹

被

申请人:陇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照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