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53号
申请人:袁振莹
被
申请人:陇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照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