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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535号

陈显权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5号罪犯陈显权,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显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显权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2016年3月7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9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显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