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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262号

魏银秀与被杜占民、赵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银秀,杜占民,赵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魏银秀,女,生于1989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被执行人杜占民,男,生于1986年5月1日,藏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被执行人赵忠祥,男,生于1986年1月4日,藏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号,系天祝县第二中学教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魏银秀与被执行人杜占民、赵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杜占民、赵忠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占民、赵忠祥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占民、赵忠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占民、赵忠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繁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金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