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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255号

周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5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

申请人:刘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周某某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志国

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

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轩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