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5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
申请人:刘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周某某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志国
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
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轩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