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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689号

梁玉清、刘保均等与北流市北流垌心五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清,刘保均,刘玫伶,刘某,北流市北流垌心五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清。申请执行人刘保均。申请执行人刘玫伶。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梁玉清,系刘某母亲。被执行人北流市北流垌心五组,住所地北流市北流。法定代表人徐容均,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清、刘保均、刘玫伶、刘某与被执行人北流市北流镇松花村垌心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玉清、刘保均、刘玫伶、刘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圣富

审判员李圣富

审判员 刘   峻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广森

书记员钟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