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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26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与关颖、李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关颖,李爽,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89号增1-3号一层局部二层全部。负责人徐炳伟,行长。被执行人关颖。被执行人李爽。被执行人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安驾校一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关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关颖、李爽、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