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925号之一原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99号。破产管理人: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富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公寓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顾坦。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纳服装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计38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均
人民陪审员 陈明霞
人民陪审员 陈双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