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990号
原告:杨文辉,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54275606。
法定代表人:胡宗森,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8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总经理。
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杨文辉与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王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