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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289号

杨冰诉张云哲、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冰,张云哲,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冰,个体户,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哲,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审

第三人:珲春市海林涂料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中华村。

负责人:李传义,该公司董事厂长。

原审

第三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冰因与被上诉人张云哲、原审第三人珲春市海林涂料厂、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晓娟

审判员  朴美兰

审判员  林 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世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