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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46号之一

546翟某与惠某刑事附帶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某,人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男,1995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人惠某,又名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翟某与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房产、土地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