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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35号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卫平、彭裕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35号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冠瑞商城17-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8779-3。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邦,男,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系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被告叶卫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彭裕香,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叶建春,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郭建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叶茂平,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冻结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价值1950000元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价值1950000元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江丽萍

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