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35号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冠瑞商城17-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8779-3。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邦,男,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系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被告叶卫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彭裕香,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叶建春,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郭建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叶茂平,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冻结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价值1950000元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叶卫平、彭裕香、叶建春、郭建勇、叶茂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价值1950000元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江丽萍
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