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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882号

魏尊方与韩勤雨、闫成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尊方,韩勤雨,闫成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魏尊方,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韩勤雨,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闫成跟,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勤雨银行存款计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军

审判员  高建华

审判员  王同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