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1刑初308号

吴某某、娄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吴佳吴某某,娄金华娄某某,黄辰鹏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佳吴某某,又名吴凯,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明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娄金华娄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利用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黄辰鹏黄某某,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辰鹏黄某某、娄金华娄某某、吴佳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辰鹏黄某某、娄金华娄某某、吴佳吴某某和辩护人余明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金华娄某某、黄辰鹏黄某某、吴佳吴某某及其他人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社区深港(原名鑫水立方)KTV8888包房内唱歌娱乐,娄金华娄某某等人醉酒后不满该KTV唱歌系统于12日凌晨1时自动关闭,并要求服务员延长时间继续唱歌娱乐,服务员罗某向其解释这是该KTV的规定凌晨1时许停止娱乐,凌晨后将影响居民休息,但娄金华娄某某等人不听解释并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娄金华娄某某、黄辰鹏黄某某、吴佳吴某某结账后心生不满便将该KTV的花盆和玻璃等物品砸坏后扬长而去。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共计价值54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及他人于2016年3月14日共同赔偿了深港KTV股东的相关损失18000元,并取得股东黄某1的谅解。上诉事实,有被告人吴佳吴某某、娄金华娄某某、黄辰鹏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陈某1、罗某、陈某2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佳吴某某、娄金华娄某某、黄辰鹏黄某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辰鹏黄某某、娄金华娄某某、吴佳吴某某及他人共同赔偿了深港股东的相关损失,并取得了股东的谅解。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佳吴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佳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娄金华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辰鹏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载林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灏 来自